嘉兴经开实验教育集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保障学校科学有序、和谐稳定、特色持续地发展,努力实现办人民满意的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嘉兴经开实验教育集团;住所地址为嘉兴市南湖区城南街道腊梅路69号,邮政编码为314000。
第三条 学校由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举办,经嘉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学校为实施九年一贯制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开办资金500万元,由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资。
第五条 在急剧变化的时代,教育的价值,不仅在于让孩子能够学习知识,更重要的是能够引跑未来。学校的宗旨和使命是要着眼于培养有人本思想、人文情怀和公民意识的未来社会的公民,使孩子成为一个完善的人,成为人格健全的公民。
第六条 学校业务范围: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搞好本辖区里的义务教育中的小学教育教学工作。
第七条 学校行业管理部门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民生事业部。
第八条 学校登记管理机关为嘉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学校文化精神
第九条 学校核心精神:围绕1.0版集团化公办学校办学的探索,实现以人为中心的内源发展,是我们的手段与目的。学校将从制度设计、课程建设、教学改革、评价探索、校园文化等方面,做出多方位、多角度、多样性的探索。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设立党总支委员会。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课程规划,教学科研、招师招生、基建装备、安全稳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监督党组织决议的执行,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
第十一条 党组织书记主持学校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组织重要活动,协调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校长是中小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上级部门和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主持学校行政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行使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党组织书记的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
(二)主持召开学校党组织委员会全体会议,负责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督查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监督考核等工作。
(四)负责落实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清廉学校建设”,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
(五)负责学校意识形态工作,作为“第一责任人”切实担负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定期分析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形势,研究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抓好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六)负责抓好党组织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组织理论学习,主持召开领导班子组织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校内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学校群团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
(七)履行党章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内设机构设置方案、教育教学科研改革措施、年度(学期)工作计划以及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二)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等工作,坚持规范办学,落实国家课程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加强师生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学生德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学校思政课建设,严格学校意识形态阵地管理。支持共青团、少先队开展工作,落实少先队活动课时要求。
(四)按照“四有好老师”标准,制定和实施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严格教师队伍管理,做好教师聘任、调配、培养、引进、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实施校务公开,主动接受师生和社会的监督。坚持民主管理,尊重和支持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
(五)营造育人文化,建设文明校园,优化校园环境,组织开展校园文化活动,为开展社团活动、班集体活动等提供保障。
(六)关注学生发展,建设平安校园。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格,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关注学生心理健康,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防止校园暴力发生。
(七)负责学校的人事财务、资产后勤、校园建设、校园网络、安全保卫与卫生健康等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对外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支持,整合教育资源,形成学校、家庭、社会育人合力。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完成上级党政机关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和校务委员会作为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补充和完善,是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校长办公会由校级领导参与,落实由党组织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具体决策,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校长任主任,党政领导、中层领导等人员组成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必要时邀请教师代表、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第十三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妇代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职员工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召开一次。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教育服务中心、教师服务中心、课研服务中心、后勤服务中心、综合服务中心、技术发展中心、文创中心、团队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术指导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和指导作用。
第十七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培养学子成为“有态度的孩子、目中有人的孩子、有趣的孩子”,拥有设计感、娱乐感、意义感、故事力、交响力、共情力,成为有品位、会讲故事、能跨界、有人情味儿、会玩儿,而且有点自己小追求的人。力求轻负担,高效率,高质量。
(二)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积极探索并努力构建具有学校特色的校本课程体系。
(三)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围绕“参与、合作、分享、成长”四个教学要素,不断优化教学目标,优化教学内容,优化教学过程,优化教学方法,全面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四)贯彻面向全体,全面发展方针,重视体育、艺术、信息技术等学科的教学,培养学生全面素质,发展学生个性特长。
(五)积极推进和实施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六)确立教科研“为教师成长服务,为教育实践服务,为丰富和发展教学理论服务”的理念,实施“科研兴教,科研兴校”战略。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实行校务(党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陈列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聘请法律顾问,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等工作。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舆论监督,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享有下列权利:
(一)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依法按照章程管理学校;
(二)制订招生方案,招收适龄学生;
(三)依照相关规定对受教育者进行教育与管理;
(四)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自主开展与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应用等方面的合作;
(六)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评聘教职工的职务,调整其收入分配;
(八)依法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
(九)对上级部门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教育教学标准;
(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
(五)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校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
(六)依法接受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七)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举办单位):
(一)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撤并;
(二)依法确定学校的领导体制;
(三)指导学校的改革发展,并实行监督管理;
(四)评价监督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五)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举办单位):
(一)指导学校工作,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校办学经费,逐步增加办学投入;
(四)支持学校开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等活动;
(五)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民生事业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
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改革创新,提升学校发展力,对学校实施办学评估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依据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民生事业部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并通过学籍注册的,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使用和爱护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及电化教学设施和图书资料。
(二)在校方的组织下,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综合素质)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思想上积极上进,学习上勤奋创新,培养能力,立志成才,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成为合格的毕业生
(四)关心班集体建设,积极参加学校举办的各种活动,认真参加各种竞赛,努力为学校争荣誉、添光彩。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学校对修完义务教育(初中)阶段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成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强调过程管理,认真做好每月评价过程记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国家就学贫困救助政策给予帮扶资助,并积极争取各方救助渠道,保证适龄学生顺利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常规工作和业务档案,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从政治思想、工作态度、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奖励惩罚六方面制定教职工年度考核操作细则,通过自评、互评、校评环节,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转岗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帮助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追求“敬业爱生,企望丰标”的职业理想,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积极实践课堂教学转型,积极参与学校深化课程改革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改革,促进学生全面、有个性发展。
第三十八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大力发展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开发实施拓展课程,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系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和家长学校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十二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社区建设。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体育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合作办学,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日常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
第四十六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四十八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遵循“三重一大”原则,有关财务预决算、会计事务等事项,均由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文化体育局教育核算分中心办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校友、校友会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物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物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五十一条 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教职工全体会议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党委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民生事业部同意。
(五)章程报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教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申请注销登记: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章程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学校提出终止动议,经报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民生事业部、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民生事业部审查同意并报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是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嘉兴经开实验教育集团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嘉兴经开实验教育集团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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